让“套路贷”在司法照妖镜下无所遁形

发布时间:2018-08-13来源:深圳特区报编辑:陈琳君

沈彬

最高审判机关的这次表态,意味着“套路贷”被正式定性为刑事犯罪,之前堂而皇之绑架民事判决达到侵夺他人财产目的的道路被堵死了。

最高法终于向猖狂一时的“套路贷”亮剑了。

8月11日,最高法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对普通民间借贷和披着民间借贷外衣的“套路贷”进行了区分。《通知》指出,通过“虚增债务”“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应该予以刑事打击。《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应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

最高审判机关的这次表态,意味着“套路贷”被正式定性为刑事犯罪,之前堂而皇之绑架民事判决达到侵夺他人财产目的的道路被堵死了。这也厘清了“套路贷”民刑交叉的界限,旨在防范非法行为合法化的新型知识型犯罪。

之前屡屡被曝出的“男子遭遇套路贷:3万借款滚到600万,被逼卖房还债”“女大学生网贷7000元要还36万”等案例,可谓触目惊心,“套路贷”俨然成了吃人不吐骨头的金融陷阱。

其实,“套路贷”绝不是什么民间借贷、普惠金融,甚至其恶性远超传统意义的“高利贷”。违法分子从一开始就是处心积虑地以非法占有借贷人的财产、特别是房产为目的,利用借贷人社会经验不足的弱点,通过“双倍借条”、高额罚息、利滚利,乃至在还款时故意玩失踪,逼着借款人“违约”等手段,使原来很少的借款,凭空迅速飙升,甚至高达数百万元,再逼着当事人抵押房产,进而予以侵夺。这样的套路一环套着一环,甚至还有专业律师、房产中介参与其中,套路满满,让受害者防不胜防。

套路贷犯罪,一度利用其知识犯罪的特殊性,公然拿着精心套取的所谓“证据”去法院起诉。如果法院系统和公安机关各自为政、“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话,就很难揭穿“套路贷”的画皮。因此,司法机关须对症下药,不能只看着有借条、有银行流水这样的表面证据,就机械地执行司法消极主义,而不去查清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存在,否则,严肃的司法判决就可能被盗用成了犯罪的道具。

好在各级司法机关对于“套路贷”的犯罪本质正达成共识,将其从民间行为逐渐上升到专业法律层面。这次最高法针对“套路贷”的特征,提出了对症下药的措施: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对“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法院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这意味着,今后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不是作为仅针对双方举证质证的消极裁判者,而是要作为案件真相的积极查证者,深查那些表面合法的欠条、正常的银行流水背后有没有犯罪线索,一旦发现涉及犯罪,将会立即驳回起诉,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犯罪分子休想蒙混过关。

“套路贷”一度利用其专业的犯罪手段打造出完整的“证据链”,以此绑架司法判决,俨然成了“完美犯罪”,更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这次最高法通过强化法院的实质性审查,让这种新型犯罪在照妖镜下无所遁形。(作者系知名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