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阻止男方探望子女 人民调解员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8-08-09来源:深圳新闻网编辑:郑创彬

深圳新闻网讯(记者 邓雪婷 通讯员 李燕)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日前,一起“剪不断、理还乱”的家务事,由盐田街道人民调解员徐民成功调处,双方当事人最终在小孩的探视权问题上达成一致协议,并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据了解,钟某和何某(化名)原本是对夫妻,两人因性格不合于2018年1月离婚,两人育有一女,不满三岁,当时协议由女方抚养。半年多来,女方以各种理由阻止男方探视女儿。近日,因男方想要接走女儿时,钟某与何某再次发生言语冲突,纠缠不清,双方在家属的建议下来到调解室,人民调解员徐民受理了此案。

徐民首先向双方了解了简要情况,介绍了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宣布了调解原则、纪律。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依旧在拉扯对方手中的孩子,希望小孩跟随自己,却完全忽略了孩子的感受,导致孩子哭闹不止。徐民就此再次强调了调解中的纪律,并提醒双方不管谁对谁错先尊重孩子的选择和感受,别让孩子承受大人的过错。听了这番话后,较为强势的何某低下了头,轻声道出了自己心中的疑虑,怕钟某过分溺爱女儿,让女儿养成不好的习惯,而钟某也表示自己只是因一个月才见女儿一次,心里比较着急,更希望能给孩子多一些关爱,所以会尽量满足孩子的要求,以后会多注意一些,自己也希望孩子能够健康成长。双方当事人出于对孩子的关心等诸多考虑,思想反反复复,徐民花了近一整天的耐心梳理和劝导,双方最终在孩子的探视问题上达成一致,并在徐民的见证下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