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共享单车“小黄”一夜之间变成私人坐骑“小黑”?

发布时间:2017-04-27来源:深圳新闻网编辑:邓雪婷

深圳新闻网讯 据深圳龙岗警营消息,共享单车入驻龙岗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在这段日子里,我们大龙岗的市民们充分发挥了热爱文明,遵守公德的精神,友好对待共享单车,但是,总有那么一两个人挑衅文明,以身试法,以为给共享单车穿个马甲别人就认不出来了。

  4月18日晚上,某共享单车公司员工小刘像往常一样走在回家的路上,当经过龙岗区坂田街道雪象社区时,路边一辆黑色的单车引起了他的注意:这辆单车虽然是黑色的,但是却和自己公司的共享单车十分相似。心生疑惑的小刘决定看看到底怎么回事,不看不要紧,这一看,发现了个大秘密,虽然颜色不一样,但这辆车上有自己公司共享单车的钢印logo,小刘确信这就是自己公司的共享单车,立马报了警。

  (图右为邹某改装后的单车)

  接到报警后,龙岗公安分局宝岗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将涉嫌盗窃共享单车的违法行为人邹某抓获,现场查获被盗24寸带有共享单车钢印logo的自行车一辆。

  经审查,违法行为人邹某(女,35岁,江西人)称:2017年4月11日,其在龙岗区坂田街道下雪村铁路桥发现路边停有一辆没有锁好的共享单车,心生贪念的邹某于是便趁四下无人将共享单车骑回了家据为己有。由于怕被人发现,邹某将单车的车锁拆掉换上了自己的单车锁,将原本黄色的车体喷了黑漆,将有共享单车标志的二维码也全部拆除,还特意加了后座和前框,却没想到还是逃不过天网恢恢。

  目前,邹某已被依法治安拘留。

  如果说共享单车的出现,是给各色人等提供了表演舞台的话,那么这一幕幕新闻事件就是欣赏表演后绝佳的谈资了。有人说,共享单车是国民素质的一面照妖镜。是否文明使用共享单车,是体现一个城市居民文明程度的重要依据。而不文明使用共享单车的行为,一旦触及法律红线,也必将承担法律责任。

  1蓄意损坏、破坏、改造共享单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该规定如果故意损坏共享单车,将会被行政拘留,可并处罚款。如果多次损毁或损毁数额较大则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根据主观故意的区别,可以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追究法律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2非法占有共享单车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将单车搬回自己家自用或改装后售卖的行为均属盗窃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和罚款可并用。例如:2017年2月22日,北京火箭总医院的两名护士给共享单上锁被行政拘留五日。如果私占共享单车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可能触犯刑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3乱放、乱停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以及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 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图片来源于网络)

  共享单车作为一个频频上头条的网红,“车红是非多”,关于共享单车的乱象纷纷出现,但是,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共享单车的管理必将日益规范,不文明行为的成本也会大为提高,为了贪图一点小便宜而受到道德的谴责甚至法律的追究,是不值得的。不文明行为不仅关乎个人素质,也影响着城市的文明形象,在此,小编呼吁大家,文明使用共享单车,争做文明守法龙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