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一药店无证销售注射药物 辩称“是给猪用的!

发布时间:2017-05-19来源:深圳卫生监督编辑:潘峰

目前,卫监部门针对该药店涉嫌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行为已立案处罚,并对场所内的药品器械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应当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等;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