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探索

常纪文:干扰监测结果,责任如何追究?

发布时间:2018-06-11来源:《中国生态文明》杂志编辑:邓雪婷

三、如何完善法律法规,防止干扰事件一再发生?

现有法律法规虽然做出了一些规定,但存在主观故意认定难、问责依据不明确、刑事罪名不妥贴等问题。为杜绝此类事件的一再发生,建议修改国家环境保护立法和党内法规,将此类行为纳入违法违规范围;修改《刑法》,增设相应罪名以贴切实际;严惩典型案例并宣传,在全国范围起到警示作用。

首先,修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或者制定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法规规章时,把干扰环境监测采样的行为纳入违法情形,和篡改、伪造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并列。这样,可以增强法律处罚的严谨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把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法律化,即修改《刑法》,在渎职罪内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国家机关任务合约单位明确设立监测数据作假罪,把干扰环境监测、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指令干扰监测数据、指令篡改环境监测数据、指令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纳入该类罪名。对施工人员和养护人员设立环境监测数据作假罪,把干扰环境监测采样明确纳入犯罪,解决罪名的不贴切问题。

再次,建议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一个既属于党内法规又属于部门规章的文件,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体制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追责要求法制化,成为可以直接依据的追责办法。在该办法中,加大社会参与和监督的力度,鼓励大多数监测设施对公众开放,让公众更有条件发现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现象。

最后,建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在督察回头看时,对类似的数据造假行为予以严惩。对于构成犯罪的故意造假行为,对于指令、唆使造假的官员,予以严惩,并向全国通报,形成威慑态势,以儆效尤。建议各省要至少追责几个典型的违法案例,以点带面加强整改,让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敢造假或者不敢唆使造假。生态环境部、监察部、中纪委、中组部也要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人员开展警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