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探索

王金南:建议制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

发布时间:2018-06-11来源:第一财经编辑:邓雪婷

“按照十九大报告的部署要求,建议制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并与推进绿色发展、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和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相结合。”3月7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院长王金南对记者说。

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也已经写入党章。

王金南说,在这一崭新的历史机遇和时代背景之下,为了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统筹考虑生态文明建设与体制改革的理念、原则、目标和要求,制订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确立其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基本法律,为切实构建完整、协调、科学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充分发挥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奠定坚实基础,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法律支撑。

王金南说,目前,在生态文明建设的顶层制度设计方面,还缺少一部统领性、专门性的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立法,分散在宪法及其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环境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等八个法律部门,由于缺少专门性立法,在实践中造成一些困扰,如生态保护的协调性和衔接性不足,部门职责交叉或职责不清,某些领域存在明显的立法空白,立法层级低、立法碎片化等问题。

“制订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使之作为专门法或上位法,对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传统部门法进行生态化的改造,使其与专门的生态文明立法一起形成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整体合力。”王金南说。

王金南在此前的调研中发现,近年来,地方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立法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是全国首部省级生态文明建设条例。颁布以来,贵州省较好地守住了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经济发展势头持续向好,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此外,浙江省湖州市在2015年7月施行《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这是全国首部专门就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进行立法的地方性法规。王金南介绍,这一《条例》中有很多亮点,比如规定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标准化体系、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等,对引领和保障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他地方如福建、浙江、新疆、青海等,以及杭州、厦门、珠海等地的人大常委会也制订了相关条例,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这些探索和实践,对制订国家层面的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将起到积极的借鉴作用。

王金南建议,应首先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定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包括: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按照十九大报告的部署要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要与推进绿色发展相结合,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与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相结合,推进全民共治、源头防治。与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相结合,推进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与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相结合,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

记者注意到,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个党派团体也就生态文明建设提交了团体提案。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关于把握制度建设的优先序与统筹协调,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提案》建议,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保护优先和绿色发展的理念,制定“美丽中国计划”与绿色转型战略。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落实全面依法治国。

该建议提出,按照“五位一体”的要求,推进法律系统的“绿色化”和统筹制修订,加快推进国土空间、生态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等重点领域立法,统筹制定和修改涉及“部门立法”的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探索区域性、流域性立法的可行性。加快地方尤其是新赋予立法权的设区的市的立法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强化生态文明法律的实施,理性构建专门化审判机制、机构和程序。

全国工商联一份《关于设立生态文明发展指数的提案》也建议设立“生态文明发展指数”,通过环境变化和经济发展的变量关系反映某地区生态文明发展状况,警示人们在经济发展中是否已超越生态红线、生态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