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走就走”不可太任性 人力资源专家支招

发布时间:2017-03-09来源:深圳新闻网编辑:邓雪婷

深圳新闻网盐田讯(记者 邓雪婷 通讯员 葛亮)“年后发年终奖还有工龄补贴啥的对85、90后员工根本不好使,干得不高兴或有啥情况说走就走。”3月7日,中山大学人力资源专家在沙头角保税区一家大型电子厂调研和谐劳动关系,在和企业管理人员座谈时,企业生产和行政人事大佬们说出了管理新生代员工的无奈。

企业一年四季忙招工就是因为员工离职时说走就走的太多。企业人事主管刘小姐介绍,公司平均每月的离职率约20%,特别是每年春节前想回家过年的火车票买到什么时间就什么时间走,也不按约定提前告知。因为年底订单往往比较多、生产任务紧张,他们这样随随便便说走就走,让企业很被动很无奈。

“有事或干得不开心肯定要走了。”在随后与多名85、90后员工的座谈中,管理人员的说法得到了印证。有近半数的员工表示,他(她)们也知道劳动合同承续期间内离职应提前30日提出。但之所以“说走就走”,是担心提前告知辞职,公司会“找茬”想办法扣钱或者变相少发钱。

对于员工说走就走,该公司主管说很无奈,也没有什么有效的方法预防或追责,只能想办法招人弥补人手不足。所以公司倡议:凡在职员工每介绍一人入厂每做满一个月介绍人可获“人力资源奖”250元。同时,公司也请劳务公司长期代招工人。

遇到员工“说走就走”的情况,企业是否就真的束手无策呢?对此,人力资源专家解析说,其实《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已规定了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指的是:劳动者没有提前通知,造成用人单位工作被动。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造成了实际损失,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但在实践中,举证难成为困惑大多数企业的通病。大多用人单位很难证明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这些损失和员工离职之间存在着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企业往往比较“弱势”:如果坚持主张权利,激化矛盾,员工上访或到劳动部门投诉,企业要花费不小的时间成本和精力疲于应对相关部门的检查和举证。因此,企业往往被动地选择息事宁人。也有些企业不甘,通过扣发基本(最低)工资30%以下的金额,作为应对 “困局”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