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开出医疗条例实施后首单不公开病历罚单
龙华区一门诊部因拒绝提供查询病历被罚2万
深圳新闻网讯 今年2月份,李先生陪同女友叶某到龙华区民治街道一家门诊部就诊,因对医师的诊断和治疗有疑问,先后两次希望查阅门诊病历,可门诊部均以"等看完病以后再给你病历本"为由拒绝。根据新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门诊部被卫监部门罚款2万。这也是条例实施以后,首单因为没有向患者公开病历被处罚的罚单。
患者两次要求查阅病历均被拒绝
投诉人李先生称,其陪同女友叶某到该门诊部进行妇科治疗,当天做完治疗以后,就向门诊部的接诊医生索要门诊病历,当时涉事医师没有同意,要求等整个治疗疗程结束后再出示。第二天,李先生再次陪同女友完成后续治疗后,再次提出查阅门诊病历的要求,但被涉事医师再次以同一理由拒绝。李先生在无法通过正常交涉取得病历的情况下,求助卫生监督部门。
龙华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接报后,到被投诉的门诊部进行调查。在执法人员询问过程中,被投诉的接诊医生承认患者就诊当天及第二天复诊时都提出了查阅病历的要求,但均被其拒绝。门诊部负责人辩称:"按照往常的惯例,都是在患者看完病以后才提供病历的,只是为了方便患者"。
门诊部因拒绝提供病历被罚2万元
医患纠纷的产生,很多时候是源于双方信息的不对等,患方常常怀疑抢救记录、病程记录等。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新实施的《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患者及其代理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印、复制病历的服务的请求,医疗机构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内6小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医疗机构违反该项规定,将被处以两万元罚款。
卫生监督部门介入后,针对门诊部拒绝为患者提供查询病历的行为,依法对其进行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下发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之后,该门诊部为投诉人李先生提供了病历,并表示以后一定会按照《条例》的规定为患者及时提供病历查阅及复制的服务。

医疗机构拒绝公开病历可进行投诉
深圳卫生监督部门提醒,近期将开展医疗条例专项执法行动,全面加大对全市医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市民朋友如就诊时发现医疗机构拒绝公开全部病历的情况,可及时拨打市民热线12345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法律链接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五十条:
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查阅或者复印、复制病历的权利。
需要查阅或者复印、复制病历的,对已完成的病历,医疗机构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六小时内提供查阅或者复印、复制服务;未完成的病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医疗机构应当对复印、复制的病历加盖与原件相符的证明印记并标注复印、复制时间。
发生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医疗机构共同封存病历和检验样本等。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义务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记者周倩通讯员深卫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