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机构拒绝公开病历可进行投诉
深圳卫生监督部门提醒,近期将开展医疗条例专项执法行动,全面加大对全市医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市民朋友如就诊时发现医疗机构拒绝公开全部病历的情况,可及时拨打市民热线12345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法律链接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五十条:
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查阅或者复印、复制病历的权利。
需要查阅或者复印、复制病历的,对已完成的病历,医疗机构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六小时内提供查阅或者复印、复制服务;未完成的病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医疗机构应当对复印、复制的病历加盖与原件相符的证明印记并标注复印、复制时间。
发生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医疗机构共同封存病历和检验样本等。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义务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记者周倩通讯员深卫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