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纵横

土地政策如何支撑乡村振兴战略?

发布时间:2018-06-11来源:人民网编辑:邓雪婷

二、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助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指出,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2017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探索建立农业农村发展用地保障机制,重点支持农村三产融合发展。201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构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体系”。当前,我国农业农村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必须顺应新形势新要求,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做好新时期农业农村发展用地保障工作。2017年年底,《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进行了多方面用地政策创新。

(一)强化规划对农村各业用地的科学引导安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协调各业各类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的核心手段,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保障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依据。一方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优先做好农业产业园、科技园、创业园用地保障,并充分考虑农村地区地域广阔、布局分散的特点,给予地方一定弹性空间,允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不超过5%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零星分散的单独选址农业设施、乡村设施等建设。另一方面,因地制宜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农业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优化耕地保护、村庄建设、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用地布局,细化土地用途管制,引导农村形成生态环境优美、农田集中连片、村庄集约紧凑的田园景观风貌。

(二)统筹增量存量加大用地保障

目前,农村建设用地宽打宽用、利用效率低的情况普遍存在。根据土地变更调查结果,2016年全国村庄建设用地占全部建设用地的49%,农村人均建设用地远超国家标准。《通知》规定,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产业融合发展。同时把着力点放在存量挖潜上,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冷链、物流仓储、产地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或用于小微创业园、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农村二三产业,对盘活存量成效突出的市、县,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三)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

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附属设施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具有布局分散、使用周期短、类型界定模糊等特点。随着现代农业进一步发展,既需要继续加大支持力度,也需要严格监管。

《通知》进一步扩大了设施农用地范围。将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由于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兴建的配套设施,包括看护类管理房用地(单层、占地小于15 m2),临时性农产品晾晒、临时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原则上占地不得超过400m2),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无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便捷项目用地。同时,强化监管。明确省县两级职责,省级管理部门重点在设施农用地的规划安排、选址要求、使用周期,以及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的保障措施上;县级部门负责具体监管,设立设施农用地标示牌,接受群众监督。设施农用地信息必须纳入信息化综合监管平台,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和土地督察,严禁以设施农用地之名行非农建设之实。

(四)鼓励农村土地复合利用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必然要求土地利用的复合性和多样性。为此,《通知》提出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农业结构调整仍按耕地管理;鼓励农业生产和村庄建设等用地复合利用;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探索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

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并不意味着要在农村实行规模扩张,大量新增建设用地。农村的发展,必须坚持底线思维,确保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突破建设用地规模、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人文风貌的前提下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