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蒙骗就可以规避刑罚吗?
2016年4月,犯罪嫌疑人郭某从福田口岸入境,被海关人员抽查。经查,在其随身携带的背包里查获4个IPAD盒子,盒子里装有仿真手枪4支。经鉴定,涉案的4支枪型物品均属于枪支。
据郭某交代,案发之前在网上看到有人发帖说找人走“水货”,每次带工费250元-300元港币。郭某表示自己可以带,发帖人说让郭某带的是5台IPAD,郭某同意了。案发当天郭某从发货人那里取了4台用塑料薄膜包装盒包好的IPAD,却在当天晚上过关时被海关抽查,结果抽查发现盒子里面不是IPAD,而是仿真枪。虽然郭某表示事先并不知道IPAD包装盒里装的是仿真枪,轻信了派货人的话,放任了自己的辨别力,但承认自己是为了赚取“带工费”而帮别人走私水货。
本案中,郭某承认自己具有赚取带工费、走私的主观故意,只是对于走私的具体对象,他主观以为的和客观查获的并不相同,那么郭某能不能避免刑事处罚呢?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人只要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即使其对于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也不影响走私犯罪的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是如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被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回到本案,郭某认为自己走私IPAD,实际查获是枪支,最终应当以走私枪支来认定他的行为。